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張乃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人為「交通大
學郵局」,受款人為「溫瓌岸」,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
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系爭票據若已背
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
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
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
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再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及銀行更正之
証明,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
二、請具狀補正發票人及付款人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