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288號債 權 人 曾賢毅即首席顧問工作室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仁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首席顧問工作室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 獨資或合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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