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121號
SCDV,102,司促,8121,2013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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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1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苗栗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胡伯增
           住苗栗縣苗栗市○○路000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翔雲許婷芬宋寶玲許明圈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許翔雲許婷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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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