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910號
債 權 人 RTS Co.Ltd.
住suit#1003, Seongnam Industrial C
omplex Corporation Administratio
n Office,517-14 Sangdaewon-Dong,
Jungwon-Gu,Seongnam-Si,Gyeonggi,
Republic of Korea
法定代理人 Sung Kyung
住suit#1003, Seongnam Industrial C
omplex Corporation Administratio
n Office,517-14 Sangdaewon-Dong,
Jungwon-Gu,Seongnam-Si,Gyeonggi,
Republic of Korea
送達代收人 李子聿律師
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5樓
代 理 人 李子聿律師
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5樓
陳丁章律師
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5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育業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債務人究為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育業等
二人或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
,請釋明對債務人林育業請求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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