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兆檀即郭兆潭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繼承人郭兆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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