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
債 權 人 翁漢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竹富通運股份有限公
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竹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或「竹全
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