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554號
SCDV,102,司促,7554,201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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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
債 權 人 翁漢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竹富通運股份有限公
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竹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或「竹全
  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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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