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512號
SCDV,102,司促,7512,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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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蕭淑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紅英陳在珷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徐紅英陳在珷等二人或陳在珷
        人?如為前者,其債務人陳在珷倘僅為一般保
        証人,應更正聲請為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倘執
        行無結果則由保証人負擔。
       ②債務人徐紅英陳在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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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