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蕭淑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紅英、陳在珷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徐紅英、陳在珷等二人或陳在珷一
人?如為前者,其債務人陳在珷倘僅為一般保
証人,應更正聲請為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倘執
行無結果則由保証人負擔。
②債務人徐紅英、陳在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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