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饒餘杏
被 告 廣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玉潤
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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