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34號
SCDV,100,訴,434,2013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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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林建成
      潘姿蓉
      吳國祥
      魏國楠
      魏春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張鈺琪
被   告 許金龍
      許金蘭
      許鳳鶯(原名張許鳳鶯)
      許玉梅
      鄭盛秋
      鄭智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琇茹
被   告 鄭美娟
      許曾鴦
      許麗美
      許麗雲
      許麗珠
      許明德
      李淑燕
      李方鈴
      郭玉樑
      郭朝卿
      郭翼謀
      郭瑾瑜
      郭瑾瑋
      郭國璋
      章秀霞
      章文雄
      章秀春
      章金珠
      章秀滿
      章吉成
      方淑真(即王方淑真)
      方文正
      藍明雪
      彭建清
      彭明麗
      周彭秀鳳(即林秀鳳)
      林水木(即莊匙之承受訴訟人)
      莊炯文(即莊匙之承受訴訟人)
      莊彩瓊(即莊匙之承受訴訟人)
      莊彩雲(即莊匙之承受訴訟人)
      莊炯賢(即莊匙之承受訴訟人)
      黃秋財
      黃根榮
      黃淑滿
      林黃幼吟
      李萬生
      楊李秀娥
      胡李秀枝
      張李金昭
      李幸
      李秀鸞
      李秀滿
      曾福傳
      曾福泉
      曾福明
      賀曾惠蘭
      王鳳鳴
      王鳳琴
      王鳳凰
      陳進欽
      吳雄鈴
      吳雄朗
      吳雄麟
      徐玉蓮
      吳詩苹
      吳雄財
      吳春桂
      吳思涵
      吳語潔
      丁金菊
      宋碧玉
      宋金先
      戴宋玉
      宋滿玉
      陳宋滿祝
      彭宋美滿
      宋滿美
      宋秀枝
      謝秋連(即宋謝秋連)
      宋明璋(即宋慶宗)
      宋銘賢
      曾廖秀鳳
      曾琦芬
      曾志維(即曾志偉)
      曾宇璋
      曾志銘
      曾助元
      曾錫奎
      曾錫榮
      蔡曾燕教
      曾燕滿
      蘇文炯
      蘇秀婉
      蘇玉珍
      莊曾燕
      陳逸芸
      陳顏麗貞
      陳信漢
      陳逸苓
      陳皓皓
      陳皎皎
      王文雄
      莊慶鐘
      莊慶揚
      莊文榮
      蔡石德
      蔡石標
      蔡石龍
      蔡石川
      呂梅村
      呂梅葉
      吳呂紅棗
      呂清鴻
      呂炅棠
      呂百芳
      呂棋坤
      呂棋聰
      吳曾玉麗
      洪曾玉梅
      翁麗花
      曾泓霖
      楊景翔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曾賢文
被   告 黃澄波
      黃澄元
      黃子燕
      黃子瑛
      黃子鳳
      黃子鴒
      陳燕珠
      陳燕梅
      陳水樹
      陳敏村
      陳敏益
      林慶鐘
      林彩紅
      林清香
      林靜宜
      林鈺琇
      宋潘梅玉
      潘學濤
      宋學文
      宋婉淑
      宋明鴻
      宋敏陽
      宋敏權
      宋敏福
      宋依玲
      林金燦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振村
被   告 黃條寳
      徐榮華
      徐榮富
      徐國寶
      徐國輝
      徐秀蘭
      徐榮福
      徐戴淑增
      徐金旺
      徐金龍
      徐金發
      劉林彩雲
      林維銘
      林義聰
      林献欽
      林振隆
      林振標
      林寶琴
      梁麗華
      梁麗珠
      梁麗琴
      梁俊堂
      梁錦坤
      陳麗薰
      陳麒宇
      陳瀅竹
      陳清旺
      陳平安(即陳麗萍)
      盧火明
      陳劉春(即劉春)
      陳心羽
      陳麗玉
      倪曉琪(即倪陳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鈴鈴
      陳清福
      陳清松
被   告 林雙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麗玲
被   告 林坤煌
      林坤炫
      莊楊玉卿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韻淳
被   告 楊宏志
      楊宏章
      楊輝龍
      張林秀寶
      張仁杰
      張仁鎰
      張仁華
      張仁政
      張鳳鶯
      張鳳梅
      張鳳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及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5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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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