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2年度,254號
SCDM,102,竹簡,254,201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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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簡字第254號
                  102年度竹簡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貴昇
選任辯護人 蔡伊雅律師
      陳詩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於102 年2 月25日(101 年
度偵字第6198號、7664號、8611號、10249 號、102 年度偵字第
42號)、102 年7 月25日(102 年度偵字第6473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貴昇犯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蔡貴昇明知其所取得之網路遊戲「亂2 」網 路遊戲幣,均係透過不當手法取得之偽幣,竟分別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個別犯意,分別自民國101 年3 月27日 起至同年4 月17日止,以電腦設備進入「8591虛擬寶物交易 網」,並以其胞弟蔡桂龍(未有卷證資料顯示蔡佳龍知情) 先前向「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所申設會員帳號為「airsou ls」,會員編號為「532236」之帳號登入後,於前開網頁刊 登多筆出售「亂2Online 」遊戲幣之交易訊息。迨如附表所 示之鄭柏偉王世偉、謝志偉、郭侑庭蘇家鴻王秀仁等 人(下稱鄭柏偉等6 人),於瀏覽前開網頁後,陷於錯誤, 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向蔡貴昇交易購買偽遊戲幣,並經 「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判定交易完成後,遂將如附表所示 金額分別匯入蔡貴昇所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後,由蔡貴昇自該帳戶將款項提領。嗣鄭柏 偉等6 人於「亂2 Online」網路遊戲中使用交易所得之遊戲 幣時,遭「亂2Online 」遊戲之開發廠商即伊斯楚互動娛樂 股份有限公司系統察覺有異,判定為偽幣並封鎖鄭柏偉等6 人帳號後,鄭柏偉等6 人始知受騙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及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羅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臺東縣警察局



成功分局分別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蔡貴昇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審判中之自白。(二)被害人鄭柏偉王世豪、謝志偉、郭侑庭蘇家鴻、王秀 仁於警詢或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蔡桂龍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開發廠商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之帳號「airsouls」會員歷史資料、銀行儲值資料、 會員提款資料、會員交易資料、會員登入IP資料及會員解 鎖記錄資料各1份。
(五)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凍結帳號通知3份。(六)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蔡貴昇於附表所示七次於網路上販賣偽遊戲幣予被 害人鄭柏偉等6 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 罪。被告所犯前開詐欺取財罪7 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 為時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素行尚稱良善,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詐騙行為,導 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示被詐欺金額之財產 上損失,所為實質非難;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將 被害人鄭柏偉等6 人購買偽遊戲幣所支付之價金全數退還 等情,有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退款情形報表1 份 在卷可佐(101 年度偵字第6198號卷第58頁至第61頁), 被告犯後賠償被害人之損失,以彌補自己之過錯,顯見被 告犯後已有所省思,堪認態度良好;兼衡被告各次犯行所 獲利益及被害人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定 應執行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未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有正當職業任職於私 人企業擔任工程師一職等情,有員工職務證明書在卷可考 (本院102 年度竹簡字第254 號卷第24頁),念其短於思 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賠償被害人鄭柏偉



6 人損失,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 惕,且為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以觀後效,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 以啟自新。另為使其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蔡貴昇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 條第1 項第2 款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兼 觀後效。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 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再者,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 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 │交易時間│ 交 易 項 目 │詐欺金額 │
│ │ │ │ │(新台幣)│
├──┼────┼────┼────────┼─────┤
│ 一 │ 鄭柏偉 │101年4月│亂2-近畿-遊戲幣│ 2,000元 │
│ │ │14日凌晨│亂亂賣幣(1比71W)│ │
│ │ │0時25分 │可大小另開單 │ │
├──┼────┼────┼────────┼─────┤
│ 二 │ 王世豪 │101年4月│亂2-福岡-遊戲幣│ 1,000元 │
│ │ │12日下午│亂亂賣幣(1比48W)│ │
│ │ │7時30分 │可大小另開單 │ │
├──┼────┼────┼────────┼─────┤
│ 三 │ 謝志偉 │101年4月│亂2-名櫻-遊戲幣│ 500元 │
│ │(使用友│15日下午│亂亂賣幣(1比75W)│ │
│ │人翁廉侑│2時10分 │可大小另開單 │ │
│ │之帳號交│ │ │ │
│ │易) │ │ │ │
├──┼────┼────┼────────┼─────┤
│ 四 │ 郭侑庭 │101年4月│亂2-福岡-遊戲幣│ 500元 │
│ │ │11日晚間│亂亂賣幣(1比46W)│ │
│ │ │8時30分 │可大小另開單 │ │
├──┼────┼────┼────────┼─────┤
│ 五 │ 蘇家鴻 │101年4月│亂2-青森-遊戲幣│ 1,000元 │
│ │ │15日下午│亂亂賣幣(1比75W)│ │
│ │ │1時25分 │可大小另開單 │ │
├──┼────┼────┼────────┼─────┤
│ 六 │ 王秀仁 │101 年3 │亂2- 青森- 遊戲│ 500元 │
│ │ │月30日晚│幣亂亂賣幣(1比51│ │
│ │ │間10時35│W)可大小另開單 │ │
│ │ │分 │ │ │
├──┼────┼────┼────────┼─────┤
│ 七 │ 王秀仁 │101年4月│亂2- 青森- 遊戲│ 1,000元 │
│ │ │15日晚間│幣亂亂賣幣(1比 │ │
│ │ │9 時35分│77W)可大小另開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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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