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442
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
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文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文賢依其智識經驗,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 密碼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犯罪 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詐欺犯罪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 帳戶可能被犯罪集團用以詐欺取財,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 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 年3 月2 日前之某日 ,在新竹市南寮漁港某處,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新竹牛埔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新竹牛 埔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使用。嗣該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王文賢前揭帳戶 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陳鈺 夫、楊嘉豪、王家斌、林依琪、謝佳興、楊惠鳳、王明賢、 鄭紫予、張靜文等人,並留下陳韋祥(所涉幫助詐欺罪嫌,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委託 案外人王乃毅於99年11月10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 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致陳鈺夫等人 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前往如附表所示之 匯款地點,分別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本件新竹 牛埔郵局帳戶內;鄭紫予另於100 年3 月7 日中午12時59分 許,在臺南市東區青年路合作金庫成功分行,匯款新臺幣5, 000 元至曾超群(所涉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 勢角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嗣因陳鈺夫、楊 嘉豪、王家斌、林依琪、謝佳興、楊惠鳳、王明賢、鄭紫予 、張靜文等人察覺受騙,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陳鈺夫、王家斌、林依琪、王明賢、鄭紫予、張靜文訴 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文賢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王文賢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王文賢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王文賢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 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偵查卷第5 至6 、163 至164 、17 1 至172 、191 至192 頁,本院卷第51至52、63至64、66 至67頁)。
(二)告訴人陳鈺夫、王家斌、林依琪、王明賢、鄭紫予、張靜 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查卷第10至13、38頁含背面、第 46至47、81至83、96頁含背面、第104 至105 頁)。(三)被害人楊嘉豪、謝佳興、楊惠鳳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查 卷第23頁含背面、第53至54、72頁含背面)(四)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 紙(見偵查卷第14、39、48、73 、84頁)
(五)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1 份(見偵查卷第 106 頁)
(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新竹牛埔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立帳申請書、金融卡申請書、戶籍謄本與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上開偵查卷第115 至116 、177 至 181 頁)。
(七)郵政國內匯款執據3 份(見上開偵查卷第24、55、97頁)(八)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王文賢犯行至堪認定,應 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88年度臺 上字第1270號判決同此見解);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 犯。經查被告王文賢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使不
法集團向被害人等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被告王文賢本件 新竹牛埔郵局帳戶為匯款工具,致被害人等匯款至被告王 文賢帳戶內,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顯係參與詐欺取財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實施詐騙之人遂行詐欺取財 犯行資以助力。核被告王文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又被告 王文賢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王文賢以一幫助行為,提供本件新竹牛埔郵局帳戶之 金融卡及密碼,為單純之一幫助行為,其幫助犯罪集團分 別詐取被害人等人之財物,應屬一次幫助詐欺行為而同時 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 規定,應僅成立1 次幫助犯罪行為。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王文賢明知所提供之相關金融帳戶將遭 人供做詐欺取財之工具,竟任將其所有之相關金融帳戶資 料交付予不法份子使用,非惟幫助詐騙者遂行詐財目的, 同時使詐財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降低遭查獲之風險, 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衡其犯後終能坦承 犯行,態度尚佳,惟尚未能與被害人等成立和解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雖檢察官具體求刑5月以上,然經本院審酌上 開情節,認處以主文所示之刑度已足達懲戒之效果,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施用│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 │或被害│詐術之時間及方式│ │ │(新臺幣│ │
│ │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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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於100年3月2日14 │100年3月│屏東市廣│10,000元│本件新竹│
│ │陳鈺夫│時許在露天拍賣網│2日14時 │東路458 │ │牛埔郵局│
│ │ │站上佯登販賣 │15分 │之5號廣 │ │帳戶 │
│ │ │Panasonic GF1數 │ │東路郵局│ │ │
│ │ │位相機之訊息,並│ │ │ │ │
│ │ │留下本件門號作為│ │ │ │ │
│ │ │聯絡工具,致陳鈺│ │ │ │ │
│ │ │夫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
│ │ │購買及匯款。 │ │ │ │ │
├──┼───┼────────┼────┼────┼────┼────┤
│2 │被害人│於100年3月2日13 │100年3月│新北市樹│11,000元│本件新竹│
│ │楊嘉豪│時30分許在露天拍│2日16時 │林區中華│ │牛埔郵局│
│ │ │賣網站上佯登販賣│19分 │路134、 │ │帳戶 │
│ │ │CANON相機之訊息 │ │136號樹 │ │ │
│ │ │,並留下本件門號│ │林大同郵│ │ │
│ │ │作為聯絡工具,致│ │局 │ │ │
│ │ │楊嘉豪陷於錯誤而│ │ │ │ │
│ │ │下標購買及匯款。│ │ │ │ │
├──┼───┼────────┼────┼────┼────┼────┤
│3 │告訴人│於100年3月1日10 │100年3月│臺中市龍│13,000元│本件新竹│
│ │王家斌│時許在奇集集購物│2日15時 │井區某郵│ │牛埔郵局│
│ │ │網站上佯登販賣 │20分 │局自動櫃│ │帳戶 │
│ │ │相機之訊息,並留│ │員機 │ │ │
│ │ │下本件門號作為聯│ │ │ │ │
│ │ │絡工具,致王家斌│ │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 │ │ │ │
│ │ │買及匯款。 │ │ │ │ │
├──┼───┼────────┼────┼────┼────┼────┤
│4 │告訴人│於100年3月2日12 │100年3月│彰化縣大│2,000元 │本件新竹│
│ │林依琪│時許在露天拍賣網│2日14時 │村鄉福興│ │牛埔郵局│
│ │ │站上佯登販賣HTC │17分 │村山腳路│ │帳戶 │
│ │ │宏達電廠牌機皇HD│ │92之21號│ │ │
│ │ │型手機之訊息,並│ │之7-11便│ │ │
│ │ │留下本件門號作為│ │利商店內│ │ │
│ │ │聯絡工具,致林依│ │之自動櫃│ │ │
│ │ │琪陷於錯誤而下標│ │員機 │ │ │
│ │ │購買及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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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害人│於100年2月27日22│100年3月│宜蘭縣羅│4,000元 │本件新竹│
│ │謝佳興│時56分許在露天拍│2日16時 │東鎮中山│ │牛埔郵局│
│ │ │賣網站上佯登販賣│41分 │路4段235│ │帳戶 │
│ │ │PSP遊戲機之訊息 │ │號羅東西│ │ │
│ │ │,並留下本件門號│ │門郵局 │ │ │
│ │ │作為聯絡工具,致│ │ │ │ │
│ │ │謝佳興陷於錯誤而│ │ │ │ │
│ │ │下標購買及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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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害人│於100年2月28日19│100年3月│高雄市大│19,000元│本件新竹│
│ │楊惠鳳│時1分許在露天拍 │2日14時 │寮區進學│ │牛埔郵局│
│ │ │賣網站上佯登販賣│57分 │路181號 │ │帳戶 │
│ │ │二手單眼數位相機│ │輔英科技│ │ │
│ │ │之訊息,並留下本│ │大學內之│ │ │
│ │ │件門號作為聯絡工│ │自動櫃員│ │ │
│ │ │具,致楊惠鳳陷於│ │機 │ │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及│ │ │ │ │
│ │ │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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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告訴人│於100年3月2日1時│100年3月│新北市板│9,000元 │本件新竹│
│ │王明賢│1分許在露天拍賣 │2日14時 │橋區某郵│ │牛埔郵局│
│ │ │網站上佯登販賣液│45分 │局自動櫃│ │帳戶 │
│ │ │晶電視之訊息,並│ │員機 │ │ │
│ │ │留下本件門號作為│ │ │ │ │
│ │ │聯絡工具,致王明│ │ │ │ │
│ │ │賢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
│ │ │購買及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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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告訴人│於100年2月28日中│100年3月│臺南市東│5,030元 │本件新竹│
│ │鄭紫予│午某時許在雅虎奇│2日13時 │區東門路│ │牛埔郵局│
│ │ │摩拍賣網站上佯登│28分 │2段216號│ │帳戶 │
│ │ │販賣SJ演唱會門票│ │台南東門│ │ │
│ │ │之訊息,致鄭紫予│ │郵局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 │ │ │ │
│ │ │買及匯款。 │ │ │ │ │
│ │ ├────────┼────┼────┼────┼────┤
│ │ │嗣鄭紫予匯款後,│100年3月│臺南市東│5,000元 │曾超群設│
│ │ │詐欺集團訛稱本件│7日12時 │區青年路│ │於合作金│
│ │ │新竹牛埔郵局帳戶│59分 │合作金庫│ │庫商業銀│
│ │ │遺失而需另行匯款│ │成功分行│ │行南勢角│
│ │ │,致鄭紫予陷於錯│ │ │ │分行帳戶│
│ │ │誤而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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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於100年2月28日在│100年3月│臺北市大│2,900元 │本件新竹│
│ │張靜文│雅虎奇摩拍賣網站│2日13時 │安區大安│ │牛埔郵局│
│ │ │上佯登販賣幫寶適│50分 │路1段52 │ │帳戶 │
│ │ │特級棉柔紙尿褲之│ │巷16號臺│ │ │
│ │ │訊息,致張靜文陷│ │北光武郵│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局之自動│ │ │
│ │ │及匯款。 │ │櫃員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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