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746號
SCDM,102,審易,746,201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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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蕙青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4835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施蕙青與告訴人林新洲 為叔嫂關係。被告施蕙青基於毀損之故意,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上午8 時許,至告訴人林新洲位於新竹市○區○○街 00巷00號及16號住處旁,持剪刀剪毀告訴人林新洲所有之自 動鐵捲門電線,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林新洲,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新洲告訴被告施蕙青之毀損案件,公訴人認 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新洲具狀撤回其對被告施蕙青之刑事 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足 稽(本院102 年度竹簡字第665 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是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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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