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220號
PCDA,102,交,220,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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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220號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張祐豪律師
      郭怡妘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葉乘佐間因交通裁決事件,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查報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被告答辯狀所附之監視器錄影光碟(見本院卷第29頁),無
  法確認各該監視器影像檔暨翻拍照片是否均為本件原告違規
  之證據資料。請被告查報後,另予提出原處分所據以認定本
  件違規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二、被告應就另行提出錄影光碟之影像檔,標記路段名稱,併說
  明本件原告行車所經之各該影像畫面之順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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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