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原 告 張林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張雅麗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代理人 張詠森
被 告 錢宗源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6,938元。惟原告於102 年8 月6 日為訴之追加
,依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及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0 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6,938
元,尚不足新臺幣捌仟柒佰壹拾貳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