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巫錦唐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巫錦滄
即 原 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309 號變更股票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仟伍佰參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
零參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