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王培盟
廖上懿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李鴻祥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即本院102 年1 月27
日收文之「民事地上權補正暨更正狀」書狀程式之欠缺(按
:此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抗字第476 號裁定所示辦
理)。
二、補正前項程式欠缺書狀之繕本(應按被告人數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