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2年度,7號
PCDV,102,訴更一,7,201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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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王培盟
      廖上懿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李鴻祥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即本院102 年1 月27
  日收文之「民事地上權補正暨更正狀」書狀程式之欠缺(按
  :此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抗字第476 號裁定所示辦
  理)。
二、補正前項程式欠缺書狀之繕本(應按被告人數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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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