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蕭山河
被 上 訴人 美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49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
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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