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18號
PCDV,102,訴,418,2013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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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段念榕
      楊錦靜
      曾柔蓁
兼上3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誠
被   告 陳進來
      陳張烏蚶
      陳炳源
      陳長慶
      陳梅
      陳秀鳳
      陳溪清
上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陳清金
      陳萬誠
      陳惠味
      陳桃
      陳啟仁
      陳玲絹
      陳瑞慧
      陳純興
      陳信維
      陳裕雅
      陳欽賜
      陳吉雄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被   告 朱陳月霞
      陳林蜜
      陳培根
      陳美鶴
      陳美媛
      陳美玲
      陳美如
      陳培芬
      陳培真
      陳欽戴  現所在不詳
      陳欽和  原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十五日內提出被告陳欽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為被告陳欽和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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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