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8號原 告 段念榕 楊錦靜 曾柔蓁兼上3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誠被 告 陳進來 陳張烏蚶 陳炳源 陳長慶 陳梅 陳秀鳳 陳溪清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被 告 陳清金 陳萬誠 陳惠味 陳桃 陳啟仁 陳玲絹 陳瑞慧 陳純興 陳信維 陳裕雅 陳欽賜 陳吉雄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被 告 朱陳月霞 陳林蜜 陳培根 陳美鶴 陳美媛 陳美玲 陳美如 陳培芬 陳培真 陳欽戴 現所在不詳 陳欽和 原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十五日內提出被告陳欽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為被告陳欽和聲明承受訴訟。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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