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玉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李玉照(即鄭國珍之承受訴訟人)
鄭文淵(即鄭國珍之承受訴訟人)
鄭文泠(即鄭國珍之承受訴訟人)
鄭文枝(即鄭國珍之承受訴訟人)
鄭文卿(即鄭國珍之承受訴訟人)
以上上訴人與鄭李玉照等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326 號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7,86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5,884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