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64號
原 告 蘇秀鶴即蘇騰宗之繼承人
被 告 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菁
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惟按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
文。又所謂公司與股東間之關係,係股東與公司間是否有一定之
出資,及因出資所生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尚屬有間,當事人間就股東關係存否
爭執而提起訴訟,自屬財產權訴訟,且不論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
東權存在或不存在,均不影響其為財產權訴訟之性質。是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依前揭說明,應認為係屬財產權訴訟。又依原告所提被告公司變
更登記表,其上記載原告之被繼承人蘇騰宗出資額為一百一十五
萬元,及記載被告公司已於96年6 月29日為廢止登記,可認依被
告目前之營運狀況,原告之股東權益至多僅為登記之一百一十五
萬元(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5 號裁定參照),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為一百一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二千三
百八十五元,惟原告僅繳納三千元,不足九千三百八十五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三百八
十五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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