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02號
原 告 麗寶世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至嘉
訴訟代理人 董長榮
被 告 徐子舜
謝馥如
吳俊毅
楊進榮
朱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假執行聲請亦乏依 據,均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