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 告 鄭正輝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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