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48號
PCDV,102,訴,1848,201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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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8號
原   告 鄭正輝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柒仟捌佰伍
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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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