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840號
PCDV,102,補,2840,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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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40號
原   告 周麟修
被   告 承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承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貳仟貳佰貳拾
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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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