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818號
PCDV,102,補,2818,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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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18號
原   告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宏揚
被   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及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零叁佰壹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
  仟玖佰伍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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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