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778號
PCDV,102,補,2778,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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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78號
原   告 呂逢源(原名呂金龍)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則雅
被   告 湯玉麟即亞歌MOTEL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紫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伍萬貳仟肆佰壹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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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