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752號
PCDV,102,補,2752,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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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52號
原   告 林財福 
      林岩造 
      陳林秀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連雲呈律師
被   告 林輝坪 
      林輝堂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12,097元(即以原告
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以應返還土地之現行公告現值計算之
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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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