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705號
PCDV,102,補,2705,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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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0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彭聖文即彭鶴
被   告 林育杰
被   告 林家珅
被   告 林玉禎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肆萬柒仟貳佰
  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叁仟伍佰陸拾
  伍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4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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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