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587號
PCDV,102,補,2587,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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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87號
原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發
被   告 劉瓊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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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