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08號
原 告 林阿香
被 告 宏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壹仟貳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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