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273號
PCDV,102,消債更,273,2013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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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吳俊享 
代 理 人 徐立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件:
一、請繳納更生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以及請預納郵 務送達費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34×10 =2,38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以及為何積欠債務,債務發生原因及 其詳細情形為何?
三、請補正陳報聲請人之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不得省略)、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又據聲請人陳報及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一部異動日期民國94年3月23日之車 輛(裕隆,000-0000,1597cc),請聲請人提出該部車輛之 車籍證明文件(如行照等)並請說明該車輛現值為何?如已 報廢,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 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101和102年 度迄今各月份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



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勿省略、遺漏記載)。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每月工作收入 外,有無領取其他各項政府補助?若有,亦請提出完整之補 助轉帳存摺影本,並敘明每月受領之補助金額,及受領期間 。如無工作,聲請人有無向外求職,其情形為何?聲請人每 月生活費之支出係以何經濟來源支應?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電費7,000元、水費800元、房租支出9,500元、電話費 3,000元、瓦斯費4,000元、生活費15,000元、交通加油費 500元、醫療費7,000元、罰鍰暨汽車牌照燃料稅5,000元、 扶養聲請人父母親及子女支出27,0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 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 製成表冊並提出最新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 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診斷證明暨繳費單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次應陳報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 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則 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此外,請一併說 明除聲請人外尚與何人同住?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 又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包含電費7,000元、電話費3,000 元、瓦斯費4,000元、生活費15,000元、醫療費7,000元、罰 鍰暨汽車牌照燃料稅5,000元等,請向本院陳報支出高額費 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 要支出之額數。
六、承上,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二名子女,其成年與否?就學狀 況如何?如仍在學,每學期學費如何?請一併提出在學證明 、學費繳納單據,及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 (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或者 是否已有工作而有自足能力?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 。另該二名子女之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 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七、請補陳聲請人之父母親有無工作能力?目前之工作收入情況 如何?如有,請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收入證明。如無工作, 求職之情形為何?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低收入 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 請一併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近 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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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