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林永宗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 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 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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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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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7 +1) ×34×10=2,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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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之種類為「現金卡貸款」│
│ │,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則均稱係「入不敷出」云云,然究│
│ │竟係何種生活開銷,致其須藉使用現金卡貸款方式負擔│
│ │?累積至目前之債務是否為奢侈浪費所致?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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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773,933 元,年屆54歲(│
│ │48年生),但其有固定工作收入、子女亦均已成年,是│
│ │否確有所稱「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是請檢附相關數│
│ │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須透過│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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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聲請人稱前95年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 │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國泰世華銀行成立之│
│ │協商方案,因收入減少且每個月收入扣除協商款項後,│
│ │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而毀諾云云,則請提出參與前開│
│ │協商後,聲請人收入發生變化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佐以│
│ │收入、支出數據說明在繳交協商款項後,如何無法維持│
│ │最低生活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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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報聲請人、石秀蘭、林邵鵬、翼將˙達其友、歌攸羖│
│ │˙達其友等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數額,並提出薪資單、│
│ │薪資轉帳記錄等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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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承上,請提出石秀蘭、林邵鵬、翼將˙達其友、歌攸羖│
│ │˙達其友等人,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 │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翼將˙達其友、歌攸│
│ │羖˙達其友二人有何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此外,其│
│ │酌定每人每月扶養費為3,000 元之計算依據為何?請說│
│ │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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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請陳報其每月支出房租、水、電、瓦斯、交通、勞健保│
│ │費之相關單據;另關於「水」、「電」、「瓦斯」費用│
│ │均應分開陳列每月支出數額,故為便於更生審理程序之│
│ │進行,請全部重新依照支出「種類」、「原因」、「每│
│ │月花費數額」,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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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請說明其租屋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址?│
│ │並提繳交租金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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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聲請人應陳報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為多少?並提出102 年│
│ │之每月薪資收入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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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或其他相關社│
│ │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 │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未能領得該相關補助,是請說│
│ │明原因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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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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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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