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邵志傑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
)x34x10=3,7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自陳曾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請詳為說明協商內
容及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申請前置協商當
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暨陳報申請前置協商當時或最近三個月以上之實際收入
與支出金額(詳列平均每月收入或支出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
、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
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
。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1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
(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
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
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
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
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0年7月25日起至102年7月2
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