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張進源
相 對 人 王圓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圓圓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人張進源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已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 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同年月10日生效施行。依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 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未據提出如主文所 示之聲請人戶籍謄本,爰裁定依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 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