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繼字第29號聲 請 人 毛瑞珠代 理 人 林宇芸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准予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石錦鐘間往來互動之書信(包含信封) 、相片或其他文件。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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