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2年度,29號
PCDV,102,司聲繼,29,201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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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繼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毛瑞珠
代 理 人 林宇芸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准予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石錦鐘間往來互動之書信(包含信封)
   、相片或其他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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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