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324號
PCDV,102,司聲,324,2013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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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
      黃莉婷
相 對 人 白沛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五月九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吳景芳」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春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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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