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751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桃園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黃景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
幣1,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黃景輝之財產歸屬清單。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