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538號
聲 請 人 游正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游惠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00 巷0 弄0 號3 樓)之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102年5月2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游惠莉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原告( 聲請人) 自行選報刊登,本院
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全國版)後
送院,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