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551號
PCDV,102,司票,3551,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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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51號
聲 請 人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住台北市○○區○○路0段0號1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艾優歐格廣告行銷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
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艾優歐格廣告行銷有限公司發給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5日通知 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公司解散前一次變更登記事項表、選 認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等資料,聲請人已於102 年7 月17日收受該通 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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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優歐格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