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726號
PCDV,102,司促,35726,201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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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72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劉名峰
債 務 人 吳鼎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玖拾柒
  元,及其中壹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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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