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七號
原 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送達代收人 周憲文律師
被 告 熊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繼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就系爭工程契約所產生之爭議而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契約書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在卷可按,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B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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