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797號
PCDV,90,訴,1797,200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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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七號
  原   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送達代收人 周憲文律師
  被   告 熊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繼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就系爭工程契約所產生之爭議而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契約書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在卷可按,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B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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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熊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