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587號
PCDV,102,司促,35587,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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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5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蔡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叁拾陸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叁拾捌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
  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蔡金蓮於089 年1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
     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
     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5 年08月底積欠聲請人230,036 元整未為
     清償( 含年費800 元整、預借現金187,838 元整、已
     到期之利息15,706元整及違約金25,692元整) ,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87,838
     元整自095 年0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
     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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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