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4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博傑即許文宗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二、本件債務人許博傑即許文宗已於民國100 年3 月26日出境國 外並為戶籍遷出登記,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 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 訟法第50 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 ,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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