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361號
PCDV,102,司促,35361,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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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3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廖錦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廖錦華於民國100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1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2 年08月23日止累計342,975 元正未給付,其中313,512 元
  為本金;29,463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廖錦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 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8月07日止累計53,278元正未
  給付,其中52,795元為消費款;48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353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廖錦華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13512│     │8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廖錦華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2795 │     │8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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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