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225號
PCDV,102,司促,35225,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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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22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宏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陳宏珍於民國100 年5 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3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
     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88固
     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
     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294871元整自民國102 年0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
     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
     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948
     7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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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