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19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謝孟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延
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 以下同) 壹佰伍拾元,延滯二個月計
付肆佰伍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
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孟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四年七月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76,520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22,166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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