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02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務 人 連彗君
債 務 人 汪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陸仟壹佰捌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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