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9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宏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叁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宏珍於民國101 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06 年05月2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 2年08月20日止累計281,735 元正未給付,其中263,583
元為本金;16,952元為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3490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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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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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宏珍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3583│ │8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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