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六號
原 告 睿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榮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第二十一條約 定,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士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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