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478號
債 權 人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振軒
債 務 人 張禮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肆佰柒拾玖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