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19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陳啓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伍拾柒元,及
其中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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